官方问答仲裁类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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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未提供劳动条件”,既包括工作环境恶劣、存在安全隐患等显性情形,也涵盖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正常工作权利的隐性情形。若用人单位未经协商,随意强行安排员工“放假”或“停工”且不支付劳动报酬,实质上是剥夺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开展工作、获取劳动报酬的核心权利,应当认定为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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