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问答合同类已解决
回答
1 个回答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核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名称变更仅为主体信息的形式调整,并非劳动合同内容的实质变更,无需双方重新协商一致。
即便未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名称,原合同依然合法有效,双方仍需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需规范形式,双方可补正合同中的单位名称信息,无需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登录后可以回答问题,与其他用户分享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