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问答仲裁类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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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根据《劳动法》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以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为基础,而非仅限定基本工资,仅以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工资基数的核心构成包括:
基本工资(固定发放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等);
奖金(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固定或常规发放的奖金);
津贴和补贴(物价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餐补等);
其他纳入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如绩效工资、提成等常规性收入)。
需注意:福利性收入(如节日礼品、体检福利)、非常规性偶然收入(如一次性表彰奖金)、加班工资本身等,不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且约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职工正常出勤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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