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问答合同类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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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掌握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这相当于把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到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
简单来说,竞业限制(也叫“竞业禁止”“竞业避止”),就是这类员工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自己开办与原单位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也不能去和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
设置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防止企业核心人才离职后“带秘跳槽” ,避免因高端人才带走商业秘密、同业互挖墙脚,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从源头化解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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