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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工会程序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知由咨询2026-09-031 个回答4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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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由咨询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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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履行工会告知程序的,原则上属于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最终法律责任,需结合企业是否设立工会、解除情形、是否完成程序补正综合判定。 一、用人单位已成立工会,未履行工会通知程序,构成程序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后果:企业已设立工会但未履行法定事先通知义务的,解除程序存在根本性瑕疵,依法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未履行变通民主程序的,仍可认定程序违法 现行法律虽未对未建工会企业设置内部工会通知义务,但司法裁判口径统一明确: 未设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向属地总工会征询意见等变通民主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规范解除流程、约束用工管理权。 企业未成立工会,且未采取任何变通民主程序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司法实践普遍认定为程序违法;已依法完成变通征询、告知流程的,不构成程序违法。 三、法定例外情形:合同终止、协商解除无需工会程序 工会事先告知程序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下列情形无需履行工会程序,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1、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四、程序补正规则:起诉前补正工会程序可免除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设立程序补救机制: 用人单位解除时未履行工会通知程序,但在劳动者提起诉讼前补正工会通知、征询手续的,视为程序瑕疵已修复,不再认定解除违法,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赔偿金责任。 实务总结 1. 已建工会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关系 → 程序违法,属于违法解除; 2. 未建工会单位未履行任何变通民主程序 → 大概率被认定程序违法; 3. 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协商解除 → 无需工会程序,不构成违法; 4. 起诉前完整补正工会程序 → 可免除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