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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十条,产假期间按照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的产假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依法应当计入工资总额。生育津贴实质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与产假工资性质相同,因此依法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统计。
实务适用口径
1、核算场景:在薪酬统计核算、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以及核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时,生育津贴均作为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计入工资总额。
2、发放形式不影响性质:生育津贴由医保(社保)经办机构拨付,无论资金直接发放至职工个人账户,还是经由用人单位代发转付,均不改变其属于产假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的法定属性。
综上,生育津贴在法律属性与实务核算上均属产假工资范畴,应当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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