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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发生后,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经工伤认定程序即协商签订工伤补偿和解协议,并约定一次性了结工伤相关权利义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全国、河北地区行政与司法裁判口径,工伤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确认程序,劳资双方达成工伤补偿和解协议,并不构成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障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该补偿协议仅属于约束双方实体赔偿义务的民事和解约定,不能剥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权利,亦不能替代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即便协议中约定劳动者放弃工伤认定、不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该内容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产生阻却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效果。工伤认定受理只审查劳动关系证明、事故伤害材料、医疗诊断证明以及是否超出一年申请时效等法定要件,是否签订补偿协议不属于受理环节的审查内容,二者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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