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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重实质、轻形式,不以劳动合同、合作协议的名称判定,唯一核心依据是用工从属性。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仲裁、法院以三重从属性+主体适格综合认定,其中人身从属性为决定性核心标准。
一、核心决定性标准:人身从属性
核心本质: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专属管理、支配、约束,无自主工作权限。
判定要点:遵守单位考勤、制度、排班;工作内容、地点、方式由单位安排;接受考核奖惩,日常事项需审批;工作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随意替代。
无人身管理从属关系,基本不成立劳动关系。(自由接单、自主作息、无人管控,一般认定劳务、合作、承揽关系)
二、重要辅助标准:经济从属性
核心本质:劳动者经济依附单位,不承担经营风险、不自负盈亏。
判定要点:劳动报酬按月稳定发放,为主要收入来源;工作场地、设备、物料由单位提供;劳动者仅按劳取酬,不参与经营分红、不承担亏损。
按项目结算、自带设备、自主经营盈亏的,不属于劳动关系。
三、补强判定标准:组织从属性
核心本质:劳动者纳入单位组织用工体系,劳动属于主营业务范畴。
判定要点:纳入员工编制、参与内部管理培训;从事单位核心常规业务;以单位名义履职、接受统一调配。
短期临时、独立外包、不融入内部体系的,不认定劳动关系。
四、基础前提:主体适格+真实用工
1. 双方主体合法:用工单位为合规主体,劳动者适龄且未享受养老待遇;
2. 存在真实用工: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单位实际支付劳动报酬。
五、司法裁判核心规则
1. 实质大于形式:即便签署劳务、合作、承包协议,只要具备完整人身管理从属性,直接穿透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2. 权重优先级:人身从属性为首要判定依据,经济、组织从属性仅作辅助印证,管理从属成立即大概率认定劳动关系。
六、总结
受单位人身管控、依附单位劳动=劳动关系;
自主经营、无人身约束、自负盈亏=劳务/合作关系。
认定关键:看实际管理,不看合同名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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