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问答仲裁类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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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并非法定法律概念,是司法实务的通俗叫法,特指用人单位合法无过失辞退时,未依法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而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补偿,适用条件严格法定,不得随意适用。
一、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出现三类无过失辞退情形时,可选择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代通知金,按照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前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二、法定适用的三种唯一情形
仅以下三类合法解除、且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才需支付代通知金:
1、医疗期满无法履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者岗位履职能力不足,经单位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无法胜任本职工作;
3、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变更协议。
三、代通知金计算标准
1、计算基数:按解除合同上月全部货币性收入核算,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固定津贴、月度绩效、常规月度奖金;
2、不予计入项目:加班费、一次性年终奖、临时性福利及各类非常规补贴;
3、实务特殊调整:若劳动者上月因病假、事假导致工资偏低,无法反映正常薪资水平的,仲裁与法院可参照近期平均工资酌情核算。
四、实务适用边界与常见误区
1、可与经济补偿金叠加(支持N+1)
经济补偿金(N)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补偿,代通知金(+1)是未提前通知的替代补偿,二者法律性质不同,可同时主张。
2、不可与违法解除赔偿金叠加(无2N+1)
2N赔偿金适用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仅适用于合法无过失解除,二者互斥,司法中不存在2N+1的赔偿方式。
3、无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
员工主动辞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员工严重违纪被单方辞退、企业经济性裁员,以上情形一律不产生代通知金。
五、总结
代通知金仅适用于三种合法无过失、未提前通知的辞退情形,可与经济补偿金N叠加适用,不得与违法解除2N赔偿金并用,除此之外所有离职场景均不支持代通知金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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