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问答仲裁类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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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确定,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的纠纷,法定受理类型共六类 。
一、法定受理范围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产生的纠纷。
2、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争议
包含合同签订合规性、履约执行、岗位薪资变更、解除终止理由及程序合法性等纠纷。
3、除名、辞退、辞职、离职争议
单位单方除名、辞退是否合法,员工离职引发的手续办理、结算等相关纠纷。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保、福利、培训、劳动保护争议
加班费、年休假、社保缴纳、福利待遇、专项培训违约金、劳动安全防护类纠纷。
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争议
欠付工资、提成、工伤待遇、解除补偿、违法解除赔偿金等经济类纠纷。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常见不予受理情形
1、单纯补缴社保、社保待遇发放争议,属于社保行政部门管辖,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2、政府主导企业改制引发的群体性用工纠纷;
3、员工公务支出报销、内部财务管理类纠纷;
4、已作出生效裁判、重复申请仲裁的案件;
5、劳务关系、民事雇佣、人事体制内非劳动关系纠纷。
三、实务提示
劳动仲裁管辖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受理,申请前可结合当地法规确认管辖及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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