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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撤销或判决无效,员工未上班期间工资是否需要支付?

知由咨询2026-08-071 个回答4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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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由咨询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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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仲裁裁决撤销、法院判决无效,且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员工被解除后至恢复用工前未出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损失,该期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过错在于用人单位。 一、法律依据与计付期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自解除决定送达之日起,至劳动合同实际恢复履行前一日,属于工资损失的计发区间。 二、工资支付标准(结合司法与地方口径) 1、实体违法解除(事实依据不足、解除理由不成立) 原则上按照劳动者解除前12个月正常工作时间平均工资发放,包含基本工资、固定绩效、常规奖金等固定薪酬。广东等地区地方性法规直接明确执行该标准。 2、仅程序瑕疵被撤销(如未通知工会) 部分地区裁判口径存在差异,少数地区可酌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并非全国统一规则。 3、双方均存在过错 仲裁、法院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减轻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责任,按比例核算损失。 三、实务提示 1、若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选择主张违法解除2N赔偿金,则不再补发争议期间工资; 2、具体工资标准、裁判尺度以本省工资支付条例及当地仲裁、法院的通行裁判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