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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假期总天数超过本人当年应休假天数
该条款主要适用于教师、教辅等享有固定寒暑假的人员。若当年寒暑假总时长超出本人法定年假天数,当年不再安排带薪年休假。
2、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用人单位未扣发事假期间工资
若职工全年事假累计满20天,单位正常发放事假工资的,当年无年假;事假期间单位依规扣薪的,不影响当年年休假资格。
3、全年病假累计达到对应工龄法定标准
累计工作满1年不足10年: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
累计工作满10年不足20年: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
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当年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
病假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分次休假或一次性休病假统一核算,达到标准即无法休当年年假。
补充规则
职工当年已休完本年度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2、3类情形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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