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问答其他已解决
回答
1 个回答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年休假享受条件、法定天数及折算规则规范如下:
一、年休假享受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认定口径:连续工龄不限于本单位,跨单位连续工作、无长期断档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认定为连续工作年限。
二、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法定情形
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的;
3、累计工龄1—10年,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龄10—20年,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龄20年以上,当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补充:职工已休当年年假,年内出现上述情形的,取消其次年度年休假资格。
三、法定年休假基础天数(按累计总工龄核定)
年休假天数以职工全社会累计工作年限为准,与本单位入职时间无关:
1、累计工龄1年以上、不满10年:5天
2、累计工龄10年以上、不满20年:10天
3、累计工龄20年以上:15天四、年度折算规则(新入职/离职/工龄晋级)
(一)当年新入职员工
按当年剩余在岗日历天数折算年假,不足1天部分舍去不计。
计算公式:
当年可休年假天数=(当年度本单位剩余天数÷365)× 全年法定年假天数
(二)当年离职员工
按当年实际在岗日历天数折算全年应休天数,扣除已休天数核算未休待遇,不足1天不予补偿。
计算公式:
当年应休年假天数=(当年度本单位已过天数÷365)× 全年法定年假天数-当年已休天数
(三)年中工龄晋级
职工年内工龄满10年、20年的,当年分段核算:达标前按原标准、达标后按新标准,合并计算当年年假总额。
五、不抵扣年休假的假期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产假、婚丧假、探亲假、工伤停工留薪期,不计入、不抵扣年休假天数。
登录后可以回答问题,与其他用户分享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