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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期的定义
医疗期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休养时,法律赋予的法定解雇保护期。
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不等于实际病假天数,是法律根据工龄核定的最长保护期限,实行周期累计计算,无需一次性休完。
二、医疗期法定时长(全国通用|劳部发〔1994〕479号)
医疗期根据累计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双标准核定,法定区间为3–24个月: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
本单位工龄5年以下:医疗期3个月
本单位工龄5年以上:医疗期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
本单位工龄5年以下:医疗期6个月
本单位工龄5–10年:医疗期9个月
本单位工龄10–15年:医疗期12个月
本单位工龄15–20年:医疗期18个月
本单位工龄20年以上:医疗期24个月
三、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
医疗期按滚动周期累计核算,自首次病休日起计算:
医疗期3个月 → 6个月周期内累计核算
医疗期6个月 → 12个月周期内累计核算
医疗期9个月 → 15个月周期内累计核算
医疗期12个月 → 18个月周期内累计核算
医疗期18个月 → 24个月周期内累计核算
医疗期24个月 → 30个月周期内累计核算
四、地方特殊口径(上海)
上海仅按本单位工龄核定医疗期,不参考总工龄:
入职第1年医疗期3个月,后续每满1年增加1个月,最高不超过24个月。
五、特殊疾病延长规则
员工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重大疾病,法定医疗期满仍无法康复返岗的,经单位及属地劳动部门核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六、实务要点
1、医疗期内企业禁止随意辞退员工,受法律强制保护;
2、医疗期满员工仍无法胜任原岗位及调岗工作的,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3、各地执行口径略有差异,实操需结合当地政策及公司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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