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问答仲裁类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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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劳动合同法》及司法实践,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但未提前30日通知的,经济补偿、代通知金需分情形认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经济补偿金支付规则
(一)常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若用人单位未维持或提高原合同待遇提出续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例外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已提出维持或提高原待遇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明确拒绝续签的,单位终止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也无提前30日通知的强制要求。
二、代通知金适用边界
代通知金(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场景,具体为:劳动者医疗期满后无法履职、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
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属于上述情形,一般情况下未提前通知不续签,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2、部分地区有地方性通知义务要求,未按期告知续签或终止意向的,需按日工资支付延迟通知赔偿金;
3、劳动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总结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且未提前30日通知的:
1、除劳动者拒绝同等及以上待遇续签外,用人单位均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原则上无需支付代通知金,仅地方有特殊规定或合同另行约定时,按对应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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