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问答合同类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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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专项培训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分以下两种情形依法处理:
一、培训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依法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应继续履行用工义务。
1、若用人单位主动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与培训服务协议一并终止,劳动者无需承担服务期违约责任;
2、若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主动离职,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分摊的专项培训费用。
二、培训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
服务期履行完毕后,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剩余用工期限。
1、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前离职的,需按照培训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
2、服务期届满后劳动者离职的,不再受服务期约束,无需承担服务期违约责任。
三、实务注意事项
1、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专项培训协议中对期限冲突另行约定,合法有效的书面约定优先于法定顺延规则;
2、 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时,需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有效支付凭证,违约金必须严格遵守法定上限,不得擅自约定高额违约金;
3、若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提供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等法定过错,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构成违反服务期约定,无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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