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问答仲裁类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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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竞业限制约定的单方解除、放弃权利,法律赋予了不对等的法定权限,用人单位享有任意单方解除权,劳动者仅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可行使解除权,具体规则、行使条件及法律后果如下: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放弃竞业限制约定
1、权利认定:享有法定单方解除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无需征得劳动者同意。
2、行使程序:需以书面或明确的口头形式,向劳动者作出解除竞业限制的意思表示,通知送达劳动者时,协议即刻解除生效;建议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留存送达凭证,避免争议。
3、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该补偿为法定赔付责任,用于弥补劳动者的预期损失,不得免除。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放弃竞业限制约定
1、一般规则:无任意单方解除权。劳动者作为竞业限制义务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放弃竞业限制约定,需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法定解除情形:仅在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且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依法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行使程序:劳动者可通过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途径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自解除通知送达用人单位,或司法机关裁判确认解除时生效。
重要实务提示:双方可通过竞业限制协议,对解除程序、补偿支付等事宜进行细化约定,但相关约定不得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若约定排除用人单位法定解除权、剥夺劳动者法定解除权,该类约定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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