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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兼得。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相关社会保险法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两种不同的福利: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对于已经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她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假工资: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职工生育前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果已经享受到了生育津贴,那么她不能再次获得同等额度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只能选择其一,即使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用人单位也没有义务补足差额。如果女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她将只能获得产假工资,而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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