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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明确解答如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为计发前提。
工伤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规定标准的10%支付。
工伤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领取条件,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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