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问答诉讼类已解决

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时应当如何列当事人?

知由咨询2026-04-161 个回答2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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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由咨询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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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仲裁阶段需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诉讼阶段列为共同被告,无论争议是因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工资、未缴社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用工单位违规退回劳动者、克扣加班费、未提供劳动保护等引发,均需按此列明,以此落实双方对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杜绝双方相互推诿,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实操中需完整填写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主体信息,诉讼阶段当事人列明需与仲裁阶段保持一致,保证程序连贯性;若劳务派遣单位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可列其权利义务承继主体或原出资人、股东为当事人,用工单位存在分支机构的,可结合实际责任主体追加总公司为共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