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问答诉讼类已解决
回答
1 个回答
解答: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是否可以增加诉讼请求,需要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判断,关键在于新增诉讼请求与原仲裁请求事项是否具有不可分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如增加的请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事项,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经仲裁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直接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不可分性通常理解为两项请求基于同一事实、同一劳动关系、同一法律关系,具有紧密依附关系,例如在追索工资的基础上增加欠付工资的利息、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主张相关待遇等。对于相互独立的请求事项,如仲裁仅主张加班费,诉讼中增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工伤保险待遇等,因属于不同的权利事项,应当单独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同时应注意,部分诉讼请求因属于独立权利主张,即使与原请求相关,也必须在仲裁阶段提出,例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为由主张赔偿金,未在仲裁中主张经济补偿的,诉讼中再行增加,人民法院通常不予准许,以维护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严肃性。
登录后可以回答问题,与其他用户分享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