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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知由咨询2026-04-091 个回答4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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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由咨询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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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范围,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法定规定予以界定,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均应依法予以受理,具体涵盖以下各类劳动争议纠纷: 一是劳动关系确认类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等事宜产生的纠纷,即便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引发的相关争议,也属于受理范畴。 二是劳动合同全周期履行争议,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等各个环节,双方因合同权利义务履行、违约认定等产生的纠纷,均纳入法院受理范围。 三是人事管理与离职类争议,包含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除名、辞退、解聘等处理决定,劳动者主动辞职、自动离职,以及双方因离职流程、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合法性等引发的各类争议。 四是劳动基准与权益保障争议,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等法定劳动标准落实,以及劳动者相关福利待遇约定履行等方面的纠纷。 五是劳动报酬与工伤保障争议,涵盖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发放,工伤医疗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以及因工伤、职业病产生的各项保障类纠纷。 六是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争议,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等法定款项给付,以及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相关补偿赔偿引发的纠纷。 七是社保及附随义务争议,包括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竞业限制、保密义务履行,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附随义务履行引发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