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问答仲裁类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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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存在异议的,可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规定,按法定程序主张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本案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管辖异议后依法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由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作出驳回决定。
当事人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该异议亦不产生程序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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