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问答仲裁类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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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当前,确有部分企业对《劳动合同法》项下的经济补偿制度存在错误认知,误以为可赶在新法相关条款实施前,以“突击”方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此规避或免除法定补偿责任。
事实上,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及配套政策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以违规手段进行裁员。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无合法事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补偿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原规定虽有补偿总额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的限制,但结合现行法律适用原则,需结合具体情形准确适用;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计发。
因此,企业采取突击裁员的方式非但无法实现避税目的,反而会使企业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与赔偿风险,实为得不偿失。需特别明确的是,但若职工的劳动合同在新法实施前已依法到期,且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则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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