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问答合同类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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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在劳动用工实务中,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起算节点,是判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核心要点,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易产生认知分歧的关键问题,具体界定需结合法律规定明确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核心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情形)、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非过失性辞退前两种情形)规定的情况,双方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而“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这一计算基数,直接决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触发时机。需特别注意的是,在《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前,部分劳资双方已存在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过往合作情形。为统一新旧法适用衔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特别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双方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起算,此前订立的合同次数不计入法定连续订立次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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