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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现行修正版)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具体侵犯职工权益的情形包括: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2、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3、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4、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5、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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