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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符合下列情形的劳动者,以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及特殊群体的劳动权益: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3、家庭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存在需要扶养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法定扶养义务对象的劳动者。
需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关于优先留用人员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其中,对于“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较长期限”的具体认定标准,法律尚未作出明确界定,实践中可能因地区、行业及企业实际情况产生不同理解。该问题的明确可能需要后续司法解释或相关规范性文件予以补充细化,以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避免实践中出现认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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