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问答仲裁类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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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规则的核心适用条件为:劳动合同因期满自然终止,且终止的原因系用人单位主动选择不续签,而非劳动者拒绝续签。唯一的例外情形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等续订条件,劳动者明确表示不同意续订的,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该规定的立法初衷在于通过经济补偿的制度设计,引导用人单位重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审慎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鼓励企业与劳动者订立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而构建长期、和谐的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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