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问答仲裁类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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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孕期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这一结论的法律逻辑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孕期女职工不得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提出解除的情形,其立法目的是优先保护处于特殊生理阶段的女职工的就业权。但该条款并非绝对的“解雇保护”,并未排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行使过错性解除权。
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情形中,就包含“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一项。只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同时女职工的违纪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并有充分证据佐证,那么即便女职工处于孕期,用人单位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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