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问答仲裁类已解决

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末位淘汰”制度,并用其作为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的依据,该做法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知由咨询2026-01-231 个回答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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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由咨询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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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末位淘汰”作为企业内部的考核激励机制,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将其直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需区分具体情形判断合法性。若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末位淘汰”为合同解除条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当员工出现“末位”情形时,单位按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若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末位淘汰”条款,单位仅凭内部制度单方面以“末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于法无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需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岗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一法定程序赋予了劳动者改进提升的机会,不能通过“末位淘汰”直接跳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