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问答仲裁类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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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用人单位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三项法定条件:
1、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的情形;
2、劳动者被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后,用人单位已为其安排专项培训,或调整了与其能力匹配的工作岗位;
3、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岗后,经考核仍无法胜任调整后的工作任务。
补充说明:满足上述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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