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问答仲裁类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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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若劳动者患重病或绝症的,医疗补助费还应相应增加: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此外,本市针对上述情形明确了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按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核算,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工资基数以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准,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应得收入)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则按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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