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执行经济性裁员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有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开展经济性裁员时,存在优先留用、禁止裁减两类法定限制,具体情形如下: 一、裁员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必须优先保留以下三类员工,不得优先裁减: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 二、裁员绝对禁止裁减的人员 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经济性裁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处于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法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后续招录法定限制 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原被裁减人员,且在同等录用条件下,优先招录原被裁减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