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休年休假工资争议统一适用1年仲裁时效。司法核心规则:未休年假300%工资分为100%基础工资、200%补偿差额两部分,二者法律属性不同、时效规则完全不同,是实务判定关键。 1、100%基础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本质是劳动者正常出勤对应工资,适用劳动报酬特殊时效: 在职期间:不受1年时效限制,可随时追溯主张; 离职之后:需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申请仲裁,逾期失效。 2、200%补偿差额(属于法定福利补偿,非劳动报酬) 是单位未依法安排年假的惩罚性补偿,严格适用普通1年仲裁时效,无在职豁免: 年休假可当年使用、顺延至次年12月31日前安排完毕; 跨年仍未安排休假、未支付补偿的,次年12月31日届满后,次年1月1日起起算1年时效; 超期未主张的,当年度200%补偿差额彻底丧失胜诉权。 二、特殊起算情形 1、用人单位明确拒绝休假、拒付补偿的:自拒绝当日起计算1年仲裁时效; 2、劳动关系终止的:100%工资、200%补偿差额,全部统一从离职之日起计算1年时效。 三、时效中断、中止规则 1、时效中断:1年内曾协商、维权、投诉、申请调解的,时效重新计算1年; 2、时效中止:遇不可抗力、客观障碍无法维权的,障碍消除后续算时效。 四、河北石家庄本地特殊实务规则 依据冀政办字〔2015〕162号文件,本地最长追溯保护期为2年。 即便未超法定仲裁时效,仲裁、法院仅支持立案前近两年的未休年假补偿,超出2年的部分一律不予支持。 五、极简总结 1、100%基础工资:在职随时可主张,离职1年内必须主张; 2、200%补偿差额:严格1年时效,跨年逾期作废; 3、河北实操红线:最多仅支持近两年未休年假工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