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了病假,还能正常休年休假吗?
答: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将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若病假时长未达到上述标准,依然可以正常享受年休假。
Q&A
答: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将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若病假时长未达到上述标准,依然可以正常享受年休假。
答: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答:《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答:《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答: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兼得。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相关社会保险法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两种不同的福利: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对于已经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她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假工资: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职工生育前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果已经享受到了生育津贴,那么她不能再次获得同等额度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只能选择其一,即使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用人单位也没有义务补足差额。如果女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她将只能获得产假工资,而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工伤期间,公司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与此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经工伤认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员工提出辞职的,才可以辞职;工伤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员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或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在劳动者工伤期间,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有下列过错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赔偿。
答:《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 1、合法; 2、公平; 3、平等自愿; 4、协商一致; 5、诚实信用。 而在《劳动法》第17条,确立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仅有以下3方面内容: 1、平等自愿; 2、协商一致; 3、不得违法。二者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的规定。 这样规定体现了“公平”对于劳动者的现实意义,而“诚实信用”对于倡导诚实美德,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答:《劳动合同法》首次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规范: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现实中部分事业单位存在不与编制外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情况,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人事管理政策相关权利,很难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即只要事业单位与编制外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需严格按照该法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