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问题交流

因用人单位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官方合同类1 个回答 · 2 次浏览

解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欺诈”是指用人单位故意告知劳动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劳动合同相关的真实情况,诱使劳动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所谓“胁迫”是指用人单位以给劳动者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并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能否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3 次浏览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规章制度需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可按照第46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3 次浏览

解答: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纳的法定险种,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保费是双方的法定义务,不容协商免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社会保险已被明确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保费的行为,属于侵害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不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情形的,劳动者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3 次浏览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未及时发放工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需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二是未足额发放工资,即未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总额向劳动者发放薪酬。

用人单位强行安排员工无薪放假,劳动者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2 次浏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未提供劳动条件”,既包括工作环境恶劣、存在安全隐患等显性情形,也涵盖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正常工作权利的隐性情形。若用人单位未经协商,随意强行安排员工“放假”或“停工”且不支付劳动报酬,实质上是剥夺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开展工作、获取劳动报酬的核心权利,应当认定为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行使辞职自由权时,应如何合规留存书面通知的送达证据?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2 次浏览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行使辞职权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书面通知的送达凭证是证明已履行法定义务的关键。建议优先通过用人单位指定签收渠道提交辞职申请,要求接收人签字确认并留存回执;若用人单位拒绝签收,可通过EMS、顺丰等可查询物流的快递方式寄送,快递单需注明“辞职通知书”及收件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人力资源负责人)、单位地址,保留快递面单、物流签收记录等完整凭证。若未留存有效证据,发生劳动争议时可能面临用人单位否认收到辞职通知的风险,导致自身举证不利。

劳动者是否享有自主辞职的权利?法律对该权利的行使有哪些具体规定?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3 次浏览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赋予劳动者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说明具体辞职理由,仅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获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需特别注意的是,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服务期、竞业限制等专项约定,构成违约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哪一方主动提出会影响经济补偿金?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1 次浏览

解答: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主体,直接决定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核心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的核心前提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无需满足额外法定条件即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但提出方不同,法律后果差异显著: 1、若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请求,双方就此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若用人单位率先发起解除意向,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一规则的核心是平衡双方权益:劳动者主动离职属于自主选择,用人单位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补偿责任;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时,需通过经济补偿弥补劳动者可能面临的失业风险与权益损失。

劳动合同内容能否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

官方合同类1 个回答 · 2 次浏览

解答: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变更的核心要件与形式要求:一方面,劳动合同变更需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必须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强制变更;另一方面,变更形式需与原劳动合同签订保持一致,采用书面形式固定变更内容,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且双方需各自留存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作为权利义务的合法依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原劳动合同是否仍有效,承继单位需继续履行吗?

官方合同类1 个回答 · 2 次浏览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有可能发生变化,比如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发生变化或者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这些变化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因为用人单位的这些情况发生变化后,能够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实体仍然存在,因此,变更后的用工单位仍应继续与劳动者履行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