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仍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原单位造成损失该如何承担责任?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与该劳动者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释放了用工风险警示:企业对外招聘、“挖人”并非无法律约束,招录员工时务必谨慎核查劳动关系状态,严守用工合规要求,避免因不当用工承担连带赔偿风险。
Q&A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与该劳动者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释放了用工风险警示:企业对外招聘、“挖人”并非无法律约束,招录员工时务必谨慎核查劳动关系状态,严守用工合规要求,避免因不当用工承担连带赔偿风险。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指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擅自离职的情形。 该情形下劳动者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涵盖以下三类费用: 1、用人单位招录该劳动者所产生的招聘、录用等相关费用; 2、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按约定服务期折算后对应的部分); 3、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其他合理赔偿费用。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即便用工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属于非法用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有权主张相应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若单位无法承担责任,劳动者可直接向出资人追偿,从法律层面筑牢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底线。
解答: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如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必须提供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否则社保经办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当主动向用人单位索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用人单位存在下列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 对劳动者实施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非法拘禁的; 4.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解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用人单位上述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且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解答: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若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将证件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此外,若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同时按照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同样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给予警告;若该违规制度已对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