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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凭借就业容量大、进出门槛低、工作灵活性高的显著优势,在就业领域扮演着关键角色。它有效拓宽了就业渠道,让更多人能够轻松找到工作机会;增强了就业弹性,使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安排工作;还增加了劳动者收入,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水平。这些积极作用是传统就业形态难以企及的,但其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对立法、司法裁判以及行政制度加以完善,从而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的利益以及保障新就业形态的发展。
新业态下的劳动关系难以界定,核心原因在于新型用工模式与传统劳动法律框架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法律标准与实践脱节:从属性认定的困境
传统劳动关系认定依赖“从属性”标准,包括人格从属性(接受雇主管理)、经济从属性(收入依赖雇主)和组织从属性(融入雇主生产体系)。但新业态下,平台通过算法实现“隐性控制”,使得从属性的表现形式发生根本变化,如外卖骑手可在多个平台接单,工作时间自主安排,平台对其管理主要通过线上评分体系,难以用传统从属性标准认定劳动关系。
1、政策指导性不足
虽然人社部等八部门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但该指导意见不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对实践指导性不够强。
2、人格从属性的隐蔽化
平台表面赋予从业者自主选择权(如自由接单、自主安排时间),但通过算法规则(如派单优先级、评分系统)实质控制劳动过程。例如,外卖骑手若拒绝特定订单或未达配送时效,可能面临降级、减少派单量等惩罚,形成“算法强制”。法院在杨某诉某运输公司案中指出,平台通过审批账号、扣罚规则等实施“支配性劳动管理”,即使无固定考勤,仍构成劳动关系。
3、经济从属性的碎片化
从业者可能同时为多个平台服务,收入来源分散,难以认定单一经济依赖。例如,网约车司机通过多平台接单,收入结构包含平台补贴、乘客小费等,传统“工资支付”标准不再适用。此外,报酬结算方式灵活(如按单结算、即时提现),与传统“按月支付工资”模式差异显著,进一步模糊经济从属性。
4、 组织从属性的弱化
从业者通常自备劳动工具(如网约车司机使用自有车辆),且工作场所不固定,传统“组织成员义务”标准难以适用。例如,外卖骑手的工作区域由平台划定,但实际配送路线由算法规划,骑手看似自主选择,实则受平台指令约束。
二、合同形式异化:规避责任的法律外衣
新业态普遍采用“合作协议”“服务协议”等非劳动合同形式,试图将从业者归类为独立承包商。例如,平台与骑手签订的协议常注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通过算法实施管理。这种“形式合意”与“实质控制”的矛盾,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事实优先”原则——即不单纯依据合同名称,而是审查实际用工事实。例如,上海某法院在张某案中认定,尽管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但平台通过指定工作区域、控制佣金提现等行为,仍构成劳动关系。
三、平台责任的复杂化:多重法律关系交织
新业态用工常涉及平台、代理商、第三方服务商等多层主体,责任链条模糊。例如,外卖平台通常将配送业务外包给代理商,骑手与代理商签订劳务合同,而平台通过算法间接管理骑手。这种模式下,一旦发生工伤,平台与代理商可能互相推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中强调,即使存在外包关系,平台若对劳动者实施“支配性劳动管理”,仍需承担雇主责任。
四、行业特性差异:类型化认定的挑战
不同新业态的用工模式差异显著,难以适用统一标准:
1、网约车行业:司机与平台的关系介于雇佣与合作之间,部分法院根据平台对车辆、接单规则的控制程度认定劳动关系。
2、外卖配送:专送骑手(与第三方劳务公司签约)与众包骑手(直接与平台合作)的法律地位截然不同,前者更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后者则可能被视为独立承包商。
3、网络直播:主播与MCN机构的合作模式多样,可能涉及劳动关系、合作关系或经纪关系,需结合收益分成、内容控制权等因素综合判断。
五、国际经验与本土困境:法律滞后与政策探索
1、 国际实践的启示
欧盟拟议的“零工劳动法”要求平台将符合条件的零工归类为员工,需满足“平台控制劳动过程”“收入依赖平台”等条件。美国加州曾通过AB5法案强制零工平台将司机视为雇员,但在企业游说下通过公投豁免网约车行业,显示利益博弈的复杂性。
2、中国的政策尝试
中国提出“不完全劳动关系”概念,试图在传统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之间建立中间形态,但尚未形成明确法律定义。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事实优先”原则和个案分析,逐步探索新业态下的认定规则,例如将算法管理视为控制手段,将稳定收入来源视为经济从属性标志。
六、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恶性循环
劳动关系界定模糊直接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社会保障缺失: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从业者难以享受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权益。例如,外卖骑手因工伤维权时,常因劳动关系不明确而无法获得赔偿。
议价能力失衡:平台利用法律漏洞降低用工成本,而劳动者因缺乏组织化力量,难以争取合理待遇。
结语
新业态劳动关系的界定难题,本质上是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关系变革与法律制度滞后之间的冲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①细化从属性认定标准,将算法管理、数据控制等新型控制手段纳入考量;② 完善“不完全劳动关系”立法,明确平台与从业者的权利义务;③ 推动行业分类治理,针对不同业态制定差异化规则;④ 加强司法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只有通过法律创新与实践探索的协同,才能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