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知由咨询、专业服务、全程护航!
知由咨询 专业服务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既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又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具体内容如下:
1、用工形式与时间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签订与试用期
合同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选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终止与经济补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工资标准与支付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同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没有加班费
非全日制用工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否需支付加班费,国家层级的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主流观点认为,非全日制用工没有加班费,但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企业仍需支付加班费。
通常认为,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如果工作时间少量超过或者偶尔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一般只需按照实际工作的工时数进行计酬即可,如果大量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一般会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企业应当承担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责任。
6、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其他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