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概念分解及对劳动统计的启示(上)


◀ 数 字 经 济 ▶
信息通信技术的进步以及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创新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增长。
从最宽泛的定义来看,数字经济已经涵盖了几乎所有经济部门。

从测量视角看,数字经济包括四个层次,从中心概念向更宽泛的外层定义逐渐过渡。

图1:数字经济的不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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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同测量目的出发,数字平台的定义会由于强调数字平台某个方面的特征而有所不同。
但考察不同定义的共性可以发现,大部分定义都将数字平台视为“任何产生经济和/或社会价值,以及在三个不同主体之间(平台所有方、劳务提供者和所生产商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数字接口”。
数字平台应该采用宽泛定义,才有助于下一步为构建数字平台工作的全面概念框架奠定基础。
一方面,这一宽泛定义将使统计局能够开展全面测量,并根据国家需求和国情,重点关注数字平台工作的某些特定部分。
另一方面,这种方式还考虑了数字平台、结构和商业模式的未来演变,满足制定相对灵活概念定义的需求。

目前,主要经济部门都在经历数字平台渗透。图2展示了不同类型数字平台的全貌。
总体来说,数字平台的使用可分为两类:
▶为个人用户提供数字服务或产品的平台,如搜索引擎或社交媒体等;
▶为不同用户提供便利和中介服务的平台。
其中进一步可划分为便利多个用户交流和中介服务的数字平台(B2B、B2C平台)和提供工作中介服务的数字平台(特指数字劳动力平台)。
图2:数字平台全貌

这种数字平台主要包括TikTok等社交媒体以及Zoom等通信平台。它们为个人或企业用户提供各类服务,能实现产品的电子传输,并以数字方式远程交付给消费者和企业。

这种平台包括企业对企业(B2B)和企业对消费者(B2C)两种模式。
▶ 例如零售数字平台实现了指数级增长,对传统零售企业的运营方式及其就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这些平台经常充当第三方,为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家与最终客户之间的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例如,亚马逊上销售的产品中有60%来自第三方卖家,170万家中小企业从该平台受益。
▶ 除了零售部门,数字平台也正在渗透到制造业、农业和金融业等其他行业,但仍处于初始阶段。
例如农业市场(Agri Marketplace)或开放食品网络(Open Food Network)实现了农民与市场和消费者的匹配。

劳动力市场的技术进步和数字劳动力平台的兴起导致了新工作组织方式的出现,改变了工作流程和工作方式。
数字劳动力平台将企业和客户与从业人员匹配,为平台从业人员或其他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工作提供便利和中介服务,或直接与从业人员合作向客户提供劳务。
从业人员在这些平台上交付的工作通常被称为“平台工作”或“零工工作”。中国也将其称为新就业形态。
数字劳动力平台工作可分为两类:
► 第一类:在线基于网络平台的工作,是指通过在线基于网络的劳动力平台为个人消费者和商业客户提供各种服务。
根据所执行任务的持续时间和复杂程度,以及所涉从业人员的技能和薪酬。这些平台又可细分为以下四大类:


►第二类:基于位置的平台工作,是指提供通常存在于传统劳动力市场的服务,如出租车与配送服务。
这类数字劳动力平台相较于传统劳动力市场的不同之处在于所交付的服务由平台进行协调。
基于位置的平台包括近年来引发人们激烈讨论的优步(Uber)、Deliveroo、Swiggy、Ola等出租车和配送平台,还包括由个人从业人员在私人住宅向个人客户或企业提供家政服务、照护服务或家庭服务的其他平台。
无论上述哪类数字劳动力平台,其工作通常都是“按需”进行,将“及时”库存逻辑应用于劳动力流程。
在数字劳动力平台工作中,薪酬通常以计件工资或按任务收费方式计算;从业人员由于被平台归类为独立劳动者,经常被要求自己提供资本、设备。
然而,尽管被归类为独立劳动者,数字劳动力平台从业人员往往无法自由、自主地组织工作,因为算法管理实践被用于分配、管理、监督和奖励这些从业人员。


2013年举行的第19届国际劳工统计学家会议(ICLS)做出了关于工作、就业和劳动力未充分利用统计的决议(第19届国际劳工统计学家会议第一号决议)。
该决议将工作定义为“任何性别和年龄的个人为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供他人使用或自用而开展的任何活动”。
会议引入了首个国际公认的统计学意义上的工作定义(见图3)。在这一框架中,最重要的概念即为“就业”,具体是指出于获得报酬或利润的目的为他人执行商品的生产或提供服务。
图 3 第19届国际劳工统计学家会议中包含的五种工作形式
基于该决议提供的框架和数字平台的概念,我们可将数字平台工作定义为:个人通过数字平台或在数字平台上从事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任何生产性活动,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数字平台或手机应用程序控制和/或组织活动的基本方面,如获得客户、对所开展活动的评价、开展工作所需的工具、支付便利、对即将开展工作的分配和优先级排序;
(2)工作在基期内至少持续一个小时。
根据该定义,数字平台工作的概念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定义范围宽泛,包含了不同形式的数字平台工作,具体包括:
(1)数字平台自用工作;
(2)数字平台就业;
(3)数字平台无薪培训生工作;
(4)数字平台志愿者工作;
(5)在数字平台上或通过数字平台开展的其他工作活动。
本文重点关注“数字平台就业”。
第二,平台对工作的组织与控制是区分数字平台工作和通过平台进行的非数字平台就业的关键。
例如,客户和服务提供者通过Teams或Zoom进行交流,并不构成数字平台工作,因为这两个沟通平台不提供参与者评价、支付和双方匹配等不可或缺的服务。
相反,数字平台工作强调平台提供参与者评价、支付服务和算法匹配,如优步或Upwork。但是在平台显示部分但非全部常见数字平台属性的情况下,对于数字平台工作和非数字平台工作的区分则显得较困难。
例如,法国平台Doctolib允许患者预约医生,并根据医生位置和时间完成匹配,或组织视频问诊,可以进行在线支付;另一方面,该平台没有对医生或患者进行评价,也未实现线下问诊付费。
对于Doctolib和其他模棱两可情况,是否要将这些工作形式归类为数字平台就业工作需要取决于统计分析的目标。

数字平台就业包括个人通过数字平台或在数字平台上开展的、旨在产生报酬或理论的、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所有活动:
(1)数字平台或手机应用程序控制和/或组织活动的基本方面,如获得客户、对所开展活动的评价、开展工作所需的工具、支付便利、对即将开展工作的分配和优先级排序;
(2)工作在基期内至少持续一个小时。
根据该定义,数字平台就业也是一个范围宽泛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分解,这种分解可围绕“就业类型的国际分类”(ICSE-18)构建。

外部数字平台就业
很大一部分数字平台就业可能属于外部数字平台就业范畴,包括独立从业者和从属承包商。他们在数字平台上或通过数字平台开展工作,旨在获得报酬或利润。
此外,如果在数字平台上或通过数字平台从事工作的独立从业人员雇佣一名或多名员工来协助工作,这一类别还应包括雇主。




内部数字平台就业
在劳动统计中,数字平台直接雇佣的员工可归类为内部数字平台就业。
在这种情况下,拥有和控制数字平台的经济单位具有雇主责任、义务和权利,而受雇佣的员工应根据每个国家的法律受劳动法保护并参加社会保险。
为了区分内部数字平台就业,从概念上可以将其分为两类:


服务与商品
传统上,生产商品与提供服务之间的区别不是测量就业的关键因素。有偿或营利活动,无论是生产商品还是提供服务,均应当被包含在就业测量的范围。
然而,平台经济下服务与商品之间的区别在就业测量中被使用,甚至被直接纳入了多个国家和组织做出的定义之中。例如,欧洲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基金会与经合组织使用的平台从业人员的定义都仅限于服务,排除了主要目的是销售商品的数字平台就业。
一般来说,将资本投入高、劳动投入低的平台排除在平台工作定义之外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商品提供的平台中,劳动投入很少;其次,专注于提供商品的平台,对工作活动的组织方式控制较少。

在上文基础上,本文建议通过四个不同层次评估所需统计数据的范围。


图 4 衡量数字平台就业的概念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