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支付社保补助后仍然需要赔偿其社会保险费损失?
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签署社保弃缴承诺并领取现金补贴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承担社保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多出于增加实发工资需求,而用人单位则可能利用社保缴费单位比例远高于个人(约2.5倍)的成本差异,诱导劳动者签署弃缴协议。针对此类争议,笔者通过分析2024年度多地生效判例,发现在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后用人单位仍然需要赔偿其社会保险费损失,梳理核心裁判规则如下。
二、法律效力认定:弃缴承诺自始无效
1. 强制性规范不可约定排除
无论劳动者基于何种原因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负有无条件履行社保登记及缴费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单方承诺或双方约定而免除,相关承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
2. 无效承诺的法律后果
承诺书被认定无效后,用人单位仍需补缴社保费用,且可能面临滞纳金处罚。劳动者已领取的社保现金补贴应视为不当得利,在后续赔偿计算中予以抵扣。
三、司法救济途径:社保待遇损失的可诉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劳动者主张社保待遇损失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但需满足“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法补办”两项前提。
四、损失计算实务标准(以劳动者自行补缴为例)
通过分析最高法与人社部联合发布的第四批典型案例(案例4)损失认定规则如下:在用人单位未缴纳但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损失数额是指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支出的费用,但是要扣减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或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