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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权威回复:国有企业考核分配、工资总额相关的25个问题

国资委权威回复:国有企业考核分配、工资总额相关的25个问题

和谐劳动、知由咨询、专业服务、全程护航! 围绕国有企业考核分配、员工持股、工资总额制定等内容,中央企业及国有企业在实操中会遇到诸多问题。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对于相关问题,做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解答。为您汇总整理如下。 相关问题: 1.关于国资发财评规2021年75号文“员工持股计划”概念的咨询 2.关于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的咨询 3. 关于国有企业商务接待标准的咨询 4. 关于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对标值的问题 5.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是否全部公开? 6.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7.关于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2021)的补充资料 8.关于《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中分数划分依据

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大国有企业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激励!

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大国有企业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激励!

和谐劳动、知由咨询、专业服务、全程护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大国有企业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激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7条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以技能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促进形成提高待遇与提升技能良性互动机制。 《通知》强调,优化技能岗位薪酬分配,坚持多劳者多得,实行岗位薪酬与岗位价值、技能等级双挂钩办法,合理确定技能岗位的起点薪酬,提出按照一般不低于相应职级管理岗位的薪酬标准科学确定技能岗位薪级档次。 强调设立技能人才专项津贴,实行与技能等级挂钩的能级津贴制度,明确相应的津贴标准,体现技高者多得。 《通知》提出,完善技能人才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和谐劳动、知由咨询、专业服务、全程护航!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5〕 66 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商务局、工商联、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

和谐劳动、知由咨询、专业服务、全程护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就业公共服务是国家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是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载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发〔2024〕18号),健全精准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就业公共服务可及性和均等化、专业化水平,助力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进一步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

有效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有效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和谐劳动、知由咨询、专业服务、全程护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权益,是维护劳动者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题中之义和内在要求。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以平台用工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也快速发展,从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新就业形态在稳就业、保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劳动者权益保障上也面临新问题新挑战。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必须与时俱进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坚持守

单位合法调岗调薪的情形

单位合法调岗调薪的情形

和谐劳动、知由咨询、专业服务、全程护航!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劳动市场中,调岗降薪作为一种企业人事管理的手段,时常引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本文将从法律依据、争议背景、劳动者的诉求及权益保护等方面展开详细阐述。 一、协商一致调岗调薪 1、书面协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口头协商实际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

女职工“三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三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和谐劳动、知由咨询、专业服务、全程护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有特殊保护,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存在例外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一、原则上不得解除的情形 一般不能解除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

和谐劳动、知由咨询、专业服务、全程护航! 知由咨询 专业服务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既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又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具体内容如下: 1、用工形式与时间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

今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这是新时代完善企业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 (2024年9月21日)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战略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统筹高质量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重磅意见发布!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重磅意见发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战略部署,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健全企业激励创新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文化体系、优化企业综合监管和服务体系等方面作出全面系统部署。 为使各方面准确把握有关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全国工商联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