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人社部发〔202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5)加班时间。 二、《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