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知由咨询、专业服务、全程护航 !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关系规范运行的起点。实务中,部分劳动者入职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个别用人单位在催告无果后,仅以口头方式通知终止用工。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口头终止存在证据缺陷,在劳动仲裁、诉讼中极易不被采信。一旦劳动者事后否认收到终止通知并主张持续在岗,劳动关系往往被认定并未终止,用人单位仍需继续承担后续期间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否免除责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与二倍工资,关键取决于用工时间节点。现按用工时长分阶段梳理如下。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关系规范运行的起点。实务中,部分劳动者
一、用工不超过1个月(入职首月为法定签约期)
(一)合规流程:用人单位应先行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不建议仅作口头通知。
(二)责任承担:结清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即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亦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三)时间节点:必须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终止;逾期未终止的,即丧失免除经济补偿与二倍工资支付责任的抗辩权利。
二、用工超过1个月不满1年(已超过法定签约期限)
(一)合规流程:用人单位提出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仍拒绝签订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口头终止风险较大)。
(二)二倍工资核算:起算点为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劳动关系终止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应支付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三)经济补偿: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即通常所称"N")。
(四)要点提示:即使系因劳动者拒签导致超期终止,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才终止用工的,二倍工资支付义务不能免除,同时仍须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工满1年
1、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再以劳动者拒签为由终止用工。
2、二倍工资核算:自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起算,至满1年的前一日止,最长不超过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3、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口头终止的实务败诉风险
仅口头通知终止的,劳动者事后否认收到终止通知并主张持续在岗的,仲裁机构一般认定劳动关系未终止,用人单位将被裁决继续承担后续阶段的二倍工资。实操层面,拒签证据、签订合同催告、终止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送达凭证(EMS邮寄、微信、电子邮件、签收记录等)。
五、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六、极简总结(可直接用于笔记)
1、1个月内:书面催告拒签→书面终止;仅支付劳动报酬,无经济补偿、无二倍工资;口头终止无效风险高。
2、超1个月不满1年:拒签后书面终止;二倍工资自满1个月次日起算至终止前一日,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满一年: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以拒签为由终止用工。
如 有 需 要 可 以 直 接 联 系 知 由 咨 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