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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心中有数:哪些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知由咨询出处:未注明2026-09-16免费
HR心中有数:哪些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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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直接关系到企业与职工的社会保险成本。实践中,缴费基数一般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即工资总额口径内的劳动报酬)为基础确定,但并非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都计入工资总额、都并入缴费基数。口径把握不当,多计会造成社会保险成本虚高,少计则面临社会保险稽核补缴与滞纳金风险。本文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系统梳理不计入工资总额、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项目清单,并提出HR实务操作要点。


一、基本口径:工资总额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关系


1、缴费基数确定规则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口径内的劳动报酬)核定;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


2、计入基数的工资性收入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季度奖、年终奖、加班加点工资、夜班津贴、岗位津贴、绩效补贴等劳动报酬,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并纳入缴费基数。


3、边界注意事项


(1)不得随意扩大基数:将政策允许剔除的福利费、报销款等并入工资总额申报,会造成多缴社会保险费;


(2)不得恶意缩小基数:将岗位津贴、绩效奖金、年终奖、加班费拆分伪装成补贴、报销,属于低报缴费基数,一经稽核发现须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3)单位负担与个人代扣部分: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属于单位负担,不计入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职工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属于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入缴费基数核算口径。


二、不计入工资总额、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项目清单


(一)国家级专项奖励


国务院规定发放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重大赛事奖金。


注意:企业自行设立的创新奖、季度评优奖等属于工资性奖金,应计入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


(二)职工保险、福利类支出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抚恤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按规定标准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献血营养补助、集体福利等。


注意:普惠性、按月固定发放的现金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多数地区认定为工资性津贴,计入缴费基数;凭票据实报销的公务交通费用不计入。


(三)劳动保护专项支出


工作服、劳保手套、防护用品、清凉饮料,以及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按规定享受的保健食品等待遇。


注意:以“劳保”名义按月固定发放现金补贴的,实务中多认定为工资性津贴,计入缴费基数。


(四)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各项待遇


属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待遇,不属于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五)外部人员劳务报酬


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本单位员工对外讲课、由外部单位支付报酬且不在本单位发放的,不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


(六)合规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按差旅制度、规定标准实报实销的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按月固定发放、不凭票报销的误餐补贴、餐补,一般计入缴费基数。


(七)工具补偿费用


职工自带工具、牲畜等上岗作业,企业支付的工具、牲畜损耗补偿费用。


(八)股权、集资收益


职工持有本企业股份的股息分红、企业债券利息等资本性收益,不属于劳动报酬。


(九)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款项


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支付。


(十)其他项目


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的管理费(不属于派遣员工工资);支付给在校实习学生的补贴等。


三、HR实操指导要点


(一)易混淆项目的处理


每月固定金额、不凭票据实报销、以“交通补贴、餐补、通讯补贴”名义打卡发放的,多数地区社会保险、税务稽核认定为工资性收入,应计入工资总额申报基数;公务性支出应尽量实报实销。


(二)防暑降温、取暖补贴的区分


按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标准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不计入缴费基数;超标准发放部分,部分地区要求并入基数申报。


(三)财务、人事记账规范


不计入基数的项目,应分别列支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差旅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工资性收入统一归集于“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避免全部打包计入工资科目造成基数虚高。


(四)基数申报风险红线


以下操作属于高风险行为,严禁实施:


1、将绩效、年终奖拆分为“困难补助”“福利费”规避社会保险;


2、全员固定发放现金,套用“出差补助”“劳保费”名义;


3、大量以发票报销方式冲抵工资。


一旦被社会保险稽核发现,将面临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五)HR内部台账建议


每年缴费基数申报前,对全部薪酬项目做一次分类梳理:


1、计入基数:工资、绩效、年终奖、加班费、岗位津贴等工资性收入;


2、不计入基数:差旅报销、劳保实物、合规标准内防暑降温补贴、取暖补贴、困难补助、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股权分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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