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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界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时点,明确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边界,规范人事经办流程,有效防范用工风险,结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章及河北省石家庄市本地司法裁判口径、社会保险经办实务,现就职工退休时点认定及相关操作梳理如下:
一、退休基准日期认定规则:档案记载优先于身份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记载不一致的,以职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作为核定退休年龄的基准日期。本指引项下所有时间节点,均以该依法认定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二、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时点(司法主流观点·河北石家庄口径)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的时点,为档案(或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当日24时。即职工于生日当日24时完整届满对应周岁,正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生日次日0时起,劳动关系法定终止,此后继续用工的,原则上按劳务关系认定。
示例:职工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为8月15日
1、8月15日00:00-24:00,劳动关系合法存续,用人单位应正常计发当日工资、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该时段内职工发生工作伤害的,可依法认定为工伤。
2、8月15日24时,职工正式届满法定退休年龄。
3、8月16日0时起,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终结。
法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周岁“届满”的法定标准为完整经过生日当日,至当日24时方视为年满对应周岁。
2、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劳动合同期限的终止时间以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该时间规则同样适用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法律节点,为生日当日24时年龄届满之后。
三、社保审批口径与劳动关系终止时点的区分
社会保险退休待遇计发的审批标准,与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时点分属不同范畴,二者不得混淆:
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养老金待遇一般仅精确到月份,不细化到具体日期。职工在出生当月办结退休审批的,养老金自次月起发放,出生当月仍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实务中部分单位人事表单习惯填写“当月月末(30/31日)”作为退休日期,该表述仅为审批填表惯例,不代表劳动关系于月末终止。劳动仲裁、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时,仍按生日当日24时的标准精确认定劳动关系终止时点。
四、裁判观点差异与用工风险提示
(一)少数观点(高风险口径):生日当日0时即达到退休年龄
该观点主张自生日零点起劳动关系即终止,生日当天不计入劳动关系存续期。
若用人单位按此口径在生日前一日终止用工,在河北地区劳动仲裁、诉讼程序中败诉风险极高,极易被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进而承担赔偿金、工伤待遇赔付等法律责任。
(二)主流观点(河北实务优先采用·稳妥口径):生日当日24时届满退休年龄,次日起劳动关系终止
该观点认定生日当天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排班、计发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人事操作建议:出具的劳动关系终止通知应明确载明“劳动关系于×年×月×日(职工出生日期)24时终止”,不得提前终止用工。
五、实操风险防控要点
1、工伤认定边界:职工生日当日在工作岗位受伤的,仍处于工伤认定法定窗口期,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生日次日因工作受伤的,一般按劳务关系人身损害处理。
2、社保缴纳要求:职工出生当月,用人单位应当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不得提前停缴。
3、申报与终止分离:退休审批可提前1-3个月向社保部门申报,但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时点不得人为提前。
4、退休留用规范:用人单位如需留用已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应自生日次日起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再适用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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