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知由咨询、专业服务、全程护航 !
劳动用工实务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并不必然构成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规则,劳动关系认定须同时满足三项核心要件,缺一不可:一是双方具备合法劳动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存在人身、组织、经济从属性;三是劳动内容属于单位主营业务组成部分。实践中,部分用工场景因主体不适格、缺乏管理从属性或法律关系定性不同,不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关纠纷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应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具体常见情形梳理如下:
一、主体资格存在瑕疵,直接排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成立以双方主体适格为前提,以下情形因一方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自始不构成劳动关系:
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
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管理岗年满55周岁。上述人员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再入职提供劳动的,仅构成劳务关系。
例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部分地区司法实践中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权利边界:该类人员履职中受伤按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不享有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劳动法项下权益。
2、未满16周岁的童工
《劳动法》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该用工行为违法,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出现欠薪、人身损害等纠纷时,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不适用劳动仲裁程序。
3、未取得合法就业证件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就业许可、工作类居留证件等合法就业手续,即便在境内全职提供劳动,法院亦不支持确认劳动关系,双方按民事劳务关系处理。
4、筹备期、未登记或已注销的主体用工
用人单位处于设立筹备阶段、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营业执照已吊销、注销的,不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招用人员属非法用工,不成立劳动关系。人员因工受伤的,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赔偿标准主张赔付,但不以此认定劳动关系。
二、在校学生实习及勤工助学
全日制在校学生核心身份为学习者,提供劳动的目的与市场化用工存在本质区别,通常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1、教学实习、顶岗实习及社会实践
学生以完成学校教学任务、积累实践经验为目的参与岗位实习及社会实践活动,劳动属于教学环节延伸,学生不受单位长期人事管理,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2. 短期勤工俭学及寒暑假兼职
利用课余、假期提供临时性劳务,无长期稳定用工合意,不接受考勤、岗位考核等隶属管理,属于民事劳务关系。
区分提示:已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生,以就业为目的全职入职、接受单位全套规章制度管理的,可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
三、民事平等合作关系,无管理从属性
该类场景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无上下级隶属与管理约束,本质为民事合作而非劳动用工:
1、承揽关系(包工、加工、项目外包)
承揽方自带工具设备,以交付特定工作成果结算报酬,定作方仅验收成果、不对工作时间、流程及考勤管控,不成立劳动关系。常见场景如装修包工、图文设计外包、设备维修包干等。
2、家庭个人雇佣
自然人家庭聘请保姆、护工、育儿嫂、钟点工等家政人员,因用工主体为自然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双方仅成立劳务关系。
3、临时一次性劳务
提供短期、单次劳务,完工即结算,无需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打卡坐班,属于临时劳务关系,如临时搬运、会务协助等。
4、合伙、合作及经纪关系
主播与经纪公司、自由撰稿人、独立顾问等,双方按约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可自主安排工作内容与时间,无人事隶属管理,属于民事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
四、平台新就业形态用工(弱管理、无实质从属性)
网约车司机、代驾、外卖骑手、同城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1、可自主选择上线、接单、停工时间,无强制考勤与固定工时约束;
2、收入按订单提成结算,无固定月薪,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
3、平台仅制定服务规范,无人事奖惩、岗位晋升等员工管理制度约束人身自由。
提示:若平台对劳动者实行统一排班、强制出勤、统一工装培训,并按月发放固定底薪的,存在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五、发包、挂靠及分包场景(劳动者与发包方/被挂靠方无劳动关系)
1、企业将工程、业务分包给包工头或无资质自然人,由包工头自行招用工人的,工人与发包方、分包企业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法律规定发包方需承担工资清偿、工伤赔付的连带责任,属于用工主体责任范畴,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认定。
2、个人挂靠企业对外经营(如货运车辆挂靠、门店挂靠),挂靠人自行招用的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六、特殊体制人员,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1、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适用《公务员法》管理,不成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聘用本村/社区临时人员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法定用人单位,双方一般按劳务关系处理;
3、军队、武警部队编制内勤务人员,适用军事管理条例规范,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
七、其他特殊情形
1、家庭成员互助帮工:夫妻、子女及其他亲属间的无偿或有偿帮工,无市场化用工合意,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2、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兼职: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并缴纳社保,新单位仅安排短期兼职、未实施完整用工管理的,多认定为劳务关系;3、志愿者及公益无偿服务:以公益为目的提供无偿劳动,无劳动报酬对价的,不属于用工行为,不构成劳动关系。
实务快速判断要点
1、管理从属性: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考勤、奖惩、固定岗位安排、统一上下班管理,无实质管理则不构成劳动关系;
2、主体适格性:用工方为自然人、筹备中企业,或劳动者为退休人员、无合法就业证件外籍人员的,直接排除劳动关系;
3、报酬模式:按月固定发薪、设有底薪的,更倾向劳动关系;按项目、单次成果结算的,多为劳务或承揽关系;
4、核心目的:提供劳动以学习、合作、交付特定成果为目的,而非建立长期稳定用工关系的,不构成劳动关系。
权利救济路径差异
1、劳动关系: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主张双倍工资、加班费、补缴社保、经济补偿、工伤待遇等劳动法法定权益;
2、劳务/承揽/合作关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主张劳务费、人身损害赔偿等,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法定福利。
如 有 需 要 可 以 直 接 联 系 知 由 咨 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