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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令)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超龄劳动者用工权益保障的部门规章,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核心权益的保障标准。该规章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仅规制施行日后发生的用工行为与权益纠纷,新旧时段争议的受理渠道、裁判标准相互独立,具体适用规则如下:
一、新规适用边界:仅管辖2026年7月1日及之后的权益争议
56号令的效力范围严格限定于2026年7月1日(含当日)之后发生的用工行为,以及前述四项核心权益相关的争议。
针对该四类权益争议,超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并按照56号令规定的标准审理裁判。
2026年7月1日之前已经产生的欠薪、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待遇、工伤损害、休息休假侵权等各类超龄用工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不适用56号令裁判规则,全部按照原有法律规定及司法口径处理。
二、历史纠纷处置规则:新规实施前争议的处理标准
2026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超龄人员权益纠纷,与新规适用场景完全切割,统一按照既有规则处置:
1、受理渠道:该类纠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仲裁机构将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应就相关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2、裁判标准:案件审理全程适用《民法典》及原有法律规定、当地司法裁判惯例,不适用56号令规则。其中,劳动报酬结算、加班费核算、未休年休假补偿、欠薪追缴等争议,以双方劳务协议约定为基础,结合《民法典》合同编、侵权编相关规则裁判;用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争议,不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处理,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核算赔偿金额。
三、跨时段纠纷处理:跨越生效日的争议实行分段处置
用工周期、侵权行为持续跨越2026年7月1日的,实行分段界定、分案处理原则,新旧时段争议不得合并审理、一并处置。
2026年6月30日及此前产生的劳动报酬拖欠、加班争议、人身伤害、休息休假侵权等纠纷,仍按旧有规则处理,通过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渠道维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2026年7月1日及之后新产生的四项核心权益争议,属于56号令适用范围,可单独就该时段争议申请劳动仲裁,适用新规标准审理。
特别提示:前后两个时段的争议法律性质不同、受理渠道不同,无法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合并审理,劳动者需分开立案、分别主张权利。
四、常见实务误区澄清
结合新规落地后的高频适用疑问,对三类典型争议场景明确界定,规避维权与裁判误区:
1、已结案件不得依据新规重复主张。若超龄用工纠纷此前已被仲裁机构出具不予受理文书,或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结案,基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当事人不得以56号令施行为由申请重新仲裁、申请再审,原生效法律文书效力不受影响。
2、侵权事实发生于新规前的,索赔时间不改变适用规则。只要工伤、人身损害等侵权事实发生在2026年7月1日之前,即便劳动者在新规实施后才提出赔偿主张,也不纳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范畴,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维权,仍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路径处理。
3、持续性欠薪按时间节点分段认定管辖。针对欠薪行为持续跨越生效日的情形,以2026年7月1日为界,此前已形成的拖欠款项属于劳务合同纠纷范畴,由人民法院管辖;拖欠行为延续至7月1日之后、新规生效后新增的拖欠部分,可适用56号令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五、核心规则总结
行为及争议事实发生在2026年7月1日及以后的四项核心权益纠纷,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适用人社部56号令;
行为及争议事实发生在2026年7月1日之前的超龄用工纠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统一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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