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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主张全部劳动权益的法定基础。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规定及司法实务规则,当用人单位否认用工事实、劳动者缺乏直接书面用工凭证,或是工伤认定、社保补缴等行政程序强制要求以生效劳动关系文书作为受理前提时,必须将确认劳动关系作为独立请求先行认定,再推进后续维权主张。
一、必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的全部情形
(一)工伤认定与工伤保险待遇索赔(实务最高发情形)
1、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受伤后用人单位拒不承认用工关系的;
2、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要求以生效仲裁/法院裁判文书作为受理前提,无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直接凭证无法直接受理工伤申请的;
3、建筑工程转包分包、个人包工头用工、挂靠经营等场景下,总包、分包、用工方互相推诿责任,需先锁定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再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全部工伤待遇。
(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缴诉求(各地执行口径存在差异)
1、社保稽核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劳动者提供生效劳动关系裁判文书,才受理补缴投诉的;
2、用人单位否认用工事实,行政经办机构不直接调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劳动仲裁前置确认的。
(三)用人单位全面否认用工主体身份(无书面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者主张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权益时,若用人单位直接抗辩“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为劳务/承揽/临时合作关系”,且劳动者无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直接凭证的,必须单列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否则仲裁委/法院可因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直接驳回全部劳动诉求。
(四)复杂用工场景下责任主体无法区分
1、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实际用工分属不同关联公司,企业之间互相甩锅的;
2、平台用工、业务外包、劳务派遣、人员借调等场景,用人单位主张为合作/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
3、内部承包、门店挂靠、个体包工头招工等情形,需通过确认劳动关系锁定法定用工责任主体的。
(五)特殊身份人员维权前置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因工受伤索赔的;
2、未办理合法就业证件的外国人、在校实习生主张劳动报酬,需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
3、离职后用人单位否认曾存在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无法办理失业金申领、档案转移、社保接续的。
(六)无需单独确认劳动关系的例外情形
劳动者持有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盖章的离职证明、连续稳定的单位社保缴费记录,且用人单位不否认用工事实的,可直接主张工资、补偿、加班费等权益,无需单列确认劳动关系请求。
二、确认劳动关系证据清单(按证明力从高到低排序)
(一)单一证据即可定案的直接凭证
仅凭以下任一证据,即可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离职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3、连续3个月以上由用人单位对公账户缴纳的社保/公积金缴费记录;
4、连续3个月以上由用人单位对公账户按月固定发放的工资银行流水(备注“工资/薪资”)。
(二)法定五大核心凭证(劳社部发〔2005〕12号明确标准)
1、劳动报酬支付凭证(证明经济从属性,证明力最强)
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对公账户转账、备注“工资/薪资”为最优);用人单位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发放花名册、薪资确认单、年终奖发放记录;
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固定周期转账的工资记录、工资签收台账。
举证规则:工资支付台账由用人单位保管,拒不提供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社保、公积金缴费记录(证明力接近直接证据)
社保经办机构、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官方缴费明细,缴费单位与主张的用工主体一致的,无需其他佐证即可高度佐证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发放的身份凭证(证明人身从属性)
带有单位标识的工作证、服务证、工牌、门禁卡、出入证,以及加盖公章的岗位任命文件、任职通知。
4、招工入职原始记录
入职登记表、应聘报名表、加盖公章的录用通知、入职体检单、人事档案材料。
举证规则:招用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考勤管理记录(证明管理从属性)
打卡记录、纸质考勤表、排班表、加班/请假审批单、钉钉/企业微信等办公系统导出的考勤记录。
举证规则: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辅助佐证证据(无法单独定案,需搭配核心证据使用)
1、证人证言:在职/离职同事的书面证言,需证人出庭作证;
2、工作履职材料:加盖公章的业务合同、工作报告、派工单、客户对接记录、公司工作邮箱往来记录;
3、电子管理记录:企业微信/钉钉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安排的录音录像(需保留原始载体);
4、管理类材料:奖惩通知、培训签到记录、团建/年会合影、内部获奖文件;
5、离职相关材料:辞退通知、离职协商沟通记录、工作交接单。
三、实务操作关键提示
1、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工资台账、考勤记录、招用登记三类材料法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仅需提供初步证据线索即可启动事实认定。
2、法律关系区分边界:仅签订劳务协议、承揽合同、合作协议,无日常管理考勤、无固定周期劳动报酬的,不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核心特征,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
3、仲裁请求合并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无需分两次立案,可与欠薪、二倍工资、工伤待遇等诉求在同一起劳动仲裁中一并提出,一次性处理,大幅缩短维权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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