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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依法享有两大核心选择权(二者择一,不可同时主张),并可同步主张多项配套附属权利。以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第50条等规定整理的完整权利清单与实操指引。
一、选择权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这是法律优先保护劳动者就业权的体现,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违法解除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1、核心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回到原岗位继续工作,用人单位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同等劳动条件。
2、工资与福利全额补发:主张自违法解除之日起至实际复工之日或裁判文书生效之日止的全额工资(按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标准计算),同时要求补缴该期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补发带薪年休假等法定福利待遇。
3、诉讼中合同到期的特殊处理:若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且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劳动者可变更仲裁/诉讼请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之日至劳动合同到期之日的工资损失,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N,不再适用2N赔偿金。
无法继续履行的法定情形:原岗位已被撤销、用人单位已破产注销、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已丧失基本信任导致客观上无法复工等。出现上述情形的,劳动者只能转而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N。
二、选择权二:不要求继续履行,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N)
若劳动者不愿再回到原单位工作,或劳动合同已符合上述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赔偿金计算规则
1、计算公式:违法解除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即2N)
2、经济补偿金N的计算: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0.5个月工资。
3、计算基数:以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全部应发平均工资为准,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4、封顶规则: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重要提示:劳动者已获得2N赔偿金的,不得再另行主张经济补偿金N,二者法律性质不同,择一适用。
(二)可同步附加主张的费用
1、用拖欠未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年终奖、业务提成绩效奖金等解除前已产生的全部劳动报酬;
2、社会保险补缴与损失赔偿:要求补缴解除前欠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补缴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可主张相应的社保待遇损失赔偿;
3、个人财物与证件返还: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入职时收取的押金、保证金,以及被扣押的身份证件、职业资格证书、个人档案材料等财物。
三、通用配套法定权利
无论劳动者选择恢复劳动关系还是主张2N赔偿金,均可一并主张以下法定权利:
1、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办理: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规范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逾期不办理造成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等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可另行主张损失赔偿;
2、加付赔偿金:若用人单位克扣劳动报酬、拒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逾期不付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主张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加付赔偿金;
3、工伤职工特殊权利: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除上述权利外,还可依法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四、维权程序指引
1、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自解除通知送达次日起算);
2、维权流程:优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后续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劳动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实操选择参考
1、优先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尚在法定医疗期内的职工,因工负伤的职工,工作年限较短但岗位稳定、待遇优厚的劳动者;
2、优先选择主张2N赔偿金:工作年限较长、原岗位已被撤销、与用人单位矛盾较深不愿再回岗工作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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